南自贸管委规[2021]7号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文时间:2021-08-13
文号:南自贸管委规[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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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稳就业、保就业为导向,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台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实施方案》(桂自贸指办函〔2021〕96 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明确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范畴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是指符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采取人力资源服务合作或者劳务派遣分派用工方式,依法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企业。


  二、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与平台经济企业有直接业务联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不含国家相关法规已明确的灵活用工风控行业负面清单所列的从业者。


  三、搭建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


  为有效加强对平台经济运营风险的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数据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


  四、授权委托代征资质


  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辖区主管税务局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台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实施方案》进行创新改革、先行先试,对于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4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确定的委托代征代开管理条件的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向本平台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个体工商户类等灵活用工人员代征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之外)


  五、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服务


  探索增值税发票代开新做法,为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为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规范代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便捷优化的服务。


  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深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支持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派送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劳动者,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并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执行免征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执行核定征收,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如不能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支持灵活用工人员便捷注册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开展“一址多照”、企业名称即报即得等改革探索,实现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与广西政务一体化平台系统的对接,推行智能审批等登记注册便利化措施。为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


  七、维护灵活用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强化职业伤害保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八、强化指导监督


  南宁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措施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业务指导,包容审慎地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九、政策实施期限及解释权


  本政策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具体应用问题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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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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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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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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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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