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贸管委规[2021]7号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文时间:2021-08-13
文号:南自贸管委规[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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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稳就业、保就业为导向,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台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实施方案》(桂自贸指办函〔2021〕96 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明确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范畴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是指符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采取人力资源服务合作或者劳务派遣分派用工方式,依法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企业。


  二、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与平台经济企业有直接业务联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不含国家相关法规已明确的灵活用工风控行业负面清单所列的从业者。


  三、搭建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


  为有效加强对平台经济运营风险的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数据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


  四、授权委托代征资质


  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辖区主管税务局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台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实施方案》进行创新改革、先行先试,对于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4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确定的委托代征代开管理条件的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向本平台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个体工商户类等灵活用工人员代征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之外)


  五、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服务


  探索增值税发票代开新做法,为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为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规范代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便捷优化的服务。


  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深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支持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派送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劳动者,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并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执行免征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执行核定征收,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如不能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支持灵活用工人员便捷注册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开展“一址多照”、企业名称即报即得等改革探索,实现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与广西政务一体化平台系统的对接,推行智能审批等登记注册便利化措施。为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


  七、维护灵活用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强化职业伤害保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八、强化指导监督


  南宁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措施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业务指导,包容审慎地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九、政策实施期限及解释权


  本政策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具体应用问题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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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