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22
文号:浙税协发[202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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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在我省注税行业继续开展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现就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和程序


  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A-AAA级)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执行。(以下简称“办法”)


  1、新申报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向省税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提供材料,由省税协对材料进行考核审定。


  2、对以前年度已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对复核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照程序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


  3、新申请AAAA级和AAAAA级及单独授牌分支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提出申请并报送等级认定材料,申报程序按中税协发[2018]020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基准数和内容的说明


  1、营业收入:以2020年行业报表为准。


  2、执业税务师人数:按2020年度全年平均数计算。(执业税务师是指与本所签有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执业税务师)


  3、涉税鉴证咨询类业务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及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受聘税务顾问咨询、代理税收筹划和涉税培训等业务。


  4、申请AAAAA级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应不低于TSC4级;申请AAAA级及以下等级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应不低于TSC3级,纳税信用不得为D级。


  三、2021年等级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1、申报期:2021年的等级税务师事务认定申报工作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8月15日截止。


  申报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税协,经省税协复核后上报中税协。


  2、9月31日前,省税协评审小组完成初审和必要的实地综合考评。


  3、10月31日前,省税协完成考评报告的审核,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省税协网站上公示。


  4、认定结束后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


  联系人:吕玲玲联系电话:0571-85828635


  邮箱:zjctaa@sina.com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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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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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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