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际化高端资产评估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26
文号:京评协[2021]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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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有关要求,不断增强资产评估行业在国际领域的影响力,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熟悉国际规则的英才,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将开展2021年度国际化高端资产评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3年的跟踪培养,培养一批精通国际规则、熟悉跨国业务、善于对外交流合作、具有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为不断提高资产评估行业国际化发展水平、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选拔对象: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


  选拔人数:拟选拔25人左右。


  三、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服从大局,维护国家利益;


  (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三)取得中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4年以上,同时从事评估工作5年以上;


  (四)近5年参与跨国企业/跨境业务评估工作;


  (五)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或同等级别)及以上职级;


  (六)具有良好的英文阅读、听说能力;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八)近3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3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九)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条件予以确认并推荐。


  四、报名程序


  (一)个人申请


  报名人员自即日起下载通知附件中的“北京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国际化高端资产评估人才培养项目报名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于2021年8月12日前将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报名表电子版(pdf+word版本)发送至lizhihong@bicpa.org.cn。


  (二)现场确认


  报名人员需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产评估师证书及复印件、曾参与的国际项目签字报告书复印件或机构证明文件于2021年8月12日至13日到我会考试培训部(508)进行现场报名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后视为有效报名,获得参加选拔资格。


  (三)选拔面试


  报名表内所列项目均为考核内容,请申请人认真、如实填写,并对所填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会计划于9月初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确定参加面试的申请者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请务必正确填写有关信息。


  五、培养周期与时间


  培养工作计划于2021年9月下旬开始,培养周期为3年,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20天。首次集中培训为期一周,具体培训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志虹


  联系电话:88221063


  附件:北京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国际化高端资产评估人才培养项目报名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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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