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冀财税[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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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省属社会组织


  1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


  2河北省凤瑞助学基金会


  3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


  4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


  5河北省重生医疗救助基金会


  6邯郸市紫山公益基金会


  7河北昊兴公益基金会


  8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


  9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


  10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


  11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12河北省乐仁慈善基金会


  13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


  14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


  15河北省花与拾公益基金会


  16河北省民联慈善基金会


  17河北省宏新教育基金会


  18河北省京海明珠慈善基金会


  19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20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1河北省石家庄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2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5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6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7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8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9河北省晋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0河北省平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1河北省赵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2河北省深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3河北省高邑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河北省行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5河北省正定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6河北省无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7河北省元氏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8河北省井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9河北省灵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0河北省唐山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1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2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5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6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7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8河北省遵化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9河北省滦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0河北省迁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1河北省迁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2河北省玉田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3河北省滦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4河北省乐亭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5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6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7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8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9河北省卢龙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0河北省昌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1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2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3河北省邯郸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5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6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7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8河北省武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9河北省大名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0河北省广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1河北省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2河北省成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3河北省曲周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4河北省鸡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5河北省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6河北省馆陶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7河北省魏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8河北省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9河北省临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0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1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2河北省邢台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4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5河北省新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6河北省南宫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7河北省沙河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8河北省清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9河北省广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0河北省柏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1河北省临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2河北省隆尧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3河北省内丘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4河北省邢台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5河北省宁晋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6河北省平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7河北省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8河北省南和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9河北省临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0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1河北省保定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2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5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6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7河北省涿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8河北省安国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9河北省望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0河北省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1河北省曲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2河北省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3河北省阜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4河北省涞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5河北省高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6河北省定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7河北省易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8河北省顺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9河北省涞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0河北省白沟新城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1河北省张家口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2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4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5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6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7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8河北省怀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9河北省蔚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0河北省怀来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1河北省康保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2河北省阳原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3河北省张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4河北省沽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5河北省尚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6河北省涿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7河北省赤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8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9河北省承德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0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1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2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3河北省平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4河北省承德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5河北省滦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6河北省隆化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7河北省兴隆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8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9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0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1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2河北省泊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3河北省任丘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4河北省河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5河北省黄骅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6河北省肃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7河北省沧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8河北省青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9河北省盐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0河北省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1河北省吴桥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2河北省东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3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4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5河北省廊坊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6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7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8河北省三河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9河北省固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0河北省大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1河北省永清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2河北省文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3河北省香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4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5河北省衡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6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7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8河北省深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9河北省景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0河北省枣强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1河北省饶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2河北省安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3河北省武强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4河北省阜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5河北省武邑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6河北省故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7河北省辛集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8河北省定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9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190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91河北省栾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2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3河北省晋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94河北省元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95河北省灵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96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7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8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9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0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1河北省邯郸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02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3河北省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4河北省临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5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6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7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8河北省新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9河北省平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10河北省巨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11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2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3河北省望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14河北省涞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15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16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7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8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9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20河北省张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1河北省尚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2河北省怀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3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24河北省承德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25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26河北省平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27河北省隆化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8河北省兴隆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9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30河北省泊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1河北省河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2河北省南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3河北省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4河北省东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5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6河北省廊坊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7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38河北省霸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9河北省固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0河北省文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1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2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4河北省阜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5河北省安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6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7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8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9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50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51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52河北省新乐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53河北省正定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4河北省行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5河北省深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6河北省高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7河北省赵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8河北省赞皇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9河北省平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0河北省井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1河北省无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2河北省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6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6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65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66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67河北省遵化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68河北省迁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69河北省滦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70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1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2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3河北省秦皇岛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74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5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6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7河北省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8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9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0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1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2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4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5河北省武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86河北省大名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87河北省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88河北省成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89河北省曲周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0河北省鸡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1河北省广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2河北省馆陶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3河北省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4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95河北省柏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6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97河北省高碑店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98河北省阜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9河北省博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0河北省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1河北省顺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2河北省易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3河北省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4河北省高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5河北省曲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6河北省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救助基金会


  307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08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09河北省怀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0河北省蔚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1河北省康保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2河北省阳原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3河北省沽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4河北省赤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5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6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7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8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9河北省承德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0河北省滦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1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2河北省沧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2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24河北省黄骅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25河北省任丘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26河北省青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7河北省海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8河北省盐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9河北省吴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0河北省肃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1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32河北省三河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33河北省大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4河北省永清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5河北省香河县社会救助基金


  336河北省衡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37河北省饶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8河北省辛集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39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0河北省秦皇岛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1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2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3河北省沧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4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5河北省海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二、市、县属社会组织


  1河北雄安新区雄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河北雄安新区雄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邯郸市慈善总会


  6邯山区慈善协会


  7承德市慈善总会


  8丰宁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9张家口慈善义工联合会


  10张家口市怀来爱心助学助困基金会


  11赤城县慈善总会


  12保定市爱心协会


  13保定市金木慈善基金会


  14定州市思源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15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慈善总会


  16滦平县慈善总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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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