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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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网格化辅导消息推送、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签署、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福利企业退税、发票代开、申报错误更正、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缴款信息查询等10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网格化辅导消息推送


  在“互动中心”目录下的“在线交互”中,新增“网格化辅导消息推送”子功能。电子税务局向特定的电子专用发票服务对象,推送最新的服务消息,并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阅。


  二、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告


  在“互动中心”目录下的“在线交互”中,新增“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子功能。电子税务局向特定的电子专用发票服务对象,推送电子专用发票二次服务消息确认信息,提示纳税人中的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确认是否需要二次辅导。


  三、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签署


  在纳税人端“互动中心”目录下的“在线交互”中,新增“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签署”子功能。电子税务局向特定的电子专用发票服务对象,推送风险承诺书,并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相关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阅,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签署。


  四、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


  在“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中,增加“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功能。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可通过此功能办理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申请。


  五、福利企业退税


  在“退税套餐”中,新增“福利企业退税”功能。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


  六、发票代开


  (一)优化代开发票模块中“常用购货方信息”管理子功能,支持对常用购货方信息进行搜索。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当月已代开发票金额之和≤10万(或季度≤30万),再累计本次代开金额后>10万(或季度>30万)但≤15万(或季度≤45万),减半补征本月(或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七、申报错误更正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支持更正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八、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一)将“一般退(抵)税”目录下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菜单名称修改为“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二)将生产并销售“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入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范围。


  九、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


  优化“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功能,支持打印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缴款信息查询


  优化“缴款信息查询”功能,下载缴款信息时,增加表格格式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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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