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发文时间:2021-06-10
作者:德居正财税咨询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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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A公司是一家国有投资企业,2018年投资成了B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货币投资)。B公司主营业务为混凝土生产,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造成B公司连年亏损。2021年5月,A公司决策层决定放弃B公司业务,对B公司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结束后对B公司进行注销处理。经初步核算,B公司注销后可以回收的资产变现价值为1150万元,请问A公司投资B公司产生的损失1385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DJZ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上述资产损失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1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因此,A公司在确认2021年度股权投资损失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备查:1、长期股权投资股东会决议、银行转账凭证、投资协议;2、B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或处置证明资料;3、B公司工商、税务注销证明文件;4、A公司终止投资B公司的相关决议;5、B公司剩余资产变现收入、计税成本及完税证明;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7、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时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剩余资产处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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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

预收账款要不要交增值税?

  历史回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了“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增加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账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增值税法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七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思考

  如果“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还要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账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仅仅是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