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0-02-08
文号:市政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0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减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不断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


  1.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强化举措,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全市上下同心同力、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2.确保防疫生活必需品和城市运行保障。协助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重点企业,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检测,对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运等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


  3.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4.优化企业服务。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主动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发挥12345等服务热线作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等)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6.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


  7.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8.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9.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


  三、减轻企业负担


  1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等)


  11.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


  12.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


  13.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文化旅游局等)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4.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15.降低信贷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特别是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安排疫情专项再贷款额度向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驻市金融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16.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对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等)


  17.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等)


  五、加快恢复经济发展


  18.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优先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19.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局等)


  20.强化产业引导扶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21.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