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4-02
文号:国税发[1999]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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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初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征管改革切实强化管理的意见的安排,从今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进行征管质量考核。为此,特将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征管质量考核是完善征管改革、切实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变传统的仅以收入任务完成与否考核各地工作成绩的重要途径,同时还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确保征税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必由之路。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有足够的认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好这项工作,通过考核,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指标和内涵如下:

  (一)登记率,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二)申报率,指纳税人依照法定申报期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办理税务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100%

  (三)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申报缴纳以及补缴的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补缴入库的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100%

  (四)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100%

  (五)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六)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证获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七)立案率,指实际立案件数与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工作的数量与频度,以挖掘稽查潜力,扩大稽查工作覆盖面。

  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转办案件)]×100%

  (八)结案率,指经稽查已经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办案的效率,以利提高办案速度,有效惩治违法。

  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九)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与查补税款数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

  (十)复议变更(撤销)率,指经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案件处理和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复议变更(撤销)率=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100%

  三、时间步骤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地即可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按月实施考核;总局拟于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交叉抽查,有关交叉抽查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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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