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411行审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常州君之兴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0-08-24
来源: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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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411行审10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伟伟,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姚文浩,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君之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樊冬梅,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君之兴纺织有限公司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常税稽一罚[2019]2165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5381.8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6518.47元。申请执行人经催告,于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的罚款28863.38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税稽一罚[2019]2165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应依法缴纳欠缴的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执行的常税稽一罚[2019]2165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欠缴的罚款28863.38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常州君之兴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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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

预收账款要不要交增值税?

  历史回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了“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增加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账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增值税法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七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思考

  如果“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还要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账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仅仅是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