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2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26
文号:税总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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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意见》立足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具有多方面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研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意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集成推出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服务征管举措,不仅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而且为“十四五”时期税收工作确立了总体规划和蓝图框架。


  (二)这是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关怀、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的重大民心工程。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中央部署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强调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见》体现“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坚持共同富裕方向、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坚持为民便民,聚焦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推出一系列优质高效智能、利企便民惠民的措施,以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必将指导税务部门在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中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这是指导税务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带好队伍、干好税务”、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确立了以“带好队伍、干好税务”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总目标,有力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税务部门持续深入“干好税务”指明了方向;《意见》就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建设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人才培养、绩效考评等作出系列部署,对税务部门持续深入“带好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必将有力促进构建税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引领保障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不断取得新成绩、开创新局面,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上来,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及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贯彻,确保落地见效。


  二、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6个方面24类重点任务,涉及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把握,积极推动《意见》各项部署安排落实落地。


  (一)数据赋能更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税务,实现从信息化到数字化再到智慧化是税收征管发展趋势。要深刻领会《意见》聚焦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创新引擎作用,把“以数治税”理念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部署安排,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着力建设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二)税务执法更精确。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要深刻理解《意见》健全执法制度机制、把握税务执法时度效的核心要义,运用法治思维,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推动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


  (三)税费服务更精细。不断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的服务需求,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直接体现,是构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要深刻认识《意见》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有效减轻办税缴费负担,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四)税务监管更精准。实施科学精准的税务监管,维护经济税收秩序,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深刻把握《意见》对管出公平、管出质量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


  (五)税收共治更精诚。税收工作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生等各领域息息相关,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和保障。要深刻认识《意见》进一步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的重要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制度化、机制化、信息化,进一步做实做精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税收司法保障和国际税收合作,凝聚更大合力为税收工作提供强大支撑。


  (六)组织保障更有力。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是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刻理解《意见》进一步激发税务干部活力动力的精神实质,着眼新使命新职责,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改进提升绩效考评,提高干部队伍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坚决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党建引领。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和加强党对贯彻落实《意见》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税务总局成立《意见》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税务局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本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


  (二)细化任务分工,分步有序实施。税务总局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阶段工作安排,分步推进《意见》实施;细化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分类推进任务落地。各相关司局要按照任务分工,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对各地税务机关的工作指导。各省税务局既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国“一盘棋”;又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纳入当地“十四五”改革发展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凝聚条块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强化统筹集成,持续优化提升。《意见》涉及征管服务理念、业务制度、岗责体系和信息系统的优化调整,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不仅要把正在开展的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重点工作作为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而且要把今后一段时期“带好队伍、干好税务”的系列改革,都纳入《意见》的贯彻落实中统筹谋划、集成贯通、一体推进,务求取得系统性、开创性成效。


  (四)做好宣传解读,严格督查考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集中学习和培训,引导税务干部统一思想认识,自觉融入改革大局。要突出让纳税人缴费人更有获得感,加强贯彻落实《意见》的宣传工作,深入解读《意见》促进税务执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办税缴费服务便民利民惠民的举措,积极宣传改革经验做法和成效。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将《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考评,定期开展评估总结、跟踪问效。要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要依规严肃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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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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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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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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