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助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青税发[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07

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力推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结合《2021年全市税务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紧紧围绕自贸区青岛片区重点行业、新兴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风险防控为底线,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先行先试,立足税务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出一批优质高效的税务产品,为建成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贡献力量。


  二、税务产品


  (一)办税缴费舒适便利


  1.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对接青岛市企业开办一体化平台,将企业开办、申领发票等事项所需申请表合并成一张,由纳税人在“一体化平台”设立登记时,一次填报、确认,实现一网通办。通过自贸区管委设置的企业开办专区,为企业开办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窗”办理新开办企业涉税业务。(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发票增额业务“先批后核”。对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到期后,纳税人再次申领相应版额专用发票,符合纳税信用级别高、税收风险低等特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申请先行办理发票版额审批,并结合日常管理实行事后实地核查。(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出口退税“先退后核”。对首次申报退(免)税1万以内和连续12个月申报退(免)税10万元以内的低风险新办企业,创新推行“先退税、后核查”方式,将首次申报平均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力争退库时间平均提速75%以上。同时,探索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解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涉税问题。(牵头部门:第二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4.创新增值税留抵退税“点即办”功能。集成运用税收大数据,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系统通过抓取纳税人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等税收数据,智能计算出退税申请数据,并实现退税申请表自动预填,纳税人对退税数据进行确认后即可一键申请退税,对审核无问题的,电子送达相关文书,实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全程网上办”,打造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预填、一键确认、线上直达”新模式。(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二)政策服务积极主动


  5.推出国际税收“政策包”。精准对接青岛“国际客厅”服务需求,汇聚多方智慧,凝聚各方力量,为自贸区和“国际客厅”量身打造国际税收政策服务包,以中英(日、韩、德)双语解析的形式,以“走出去”投资税收指南和“引进来”投资税收政策汇编手册为主要内容,提供精准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咨询与服务,助力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牵头部门:国际税收管理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6.政策解答“热线+平台”相融合。实行钉钉群线上直播答疑与12366日常咨询深度融合,着眼于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在常态化利用钉钉群直播网送政策基础上,同步推送《12366每日播报》,减少重复咨询,提升咨询质效。(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7.实行契税征收“双告知”制度。由自贸区规划建设部门在招拍挂环节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机关预制作的“契税政策告知书”,并告知税务机关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情况,进一步便利契税征收,提高土地办证效率。(牵头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三)以数治税科学精准


  8.申报数据“预分析、早提醒”。在纳税申报期内,按日分析自贸区企业已申报情况,对税种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比对,发现申报差错或疑点,立即进行推送并辅导企业及时复核修改疑点数据,实现申报问题早预防、早提醒、早修正。(牵头部门:第四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9.税收大数据服务精准招商。与自贸区政府招商部门构建招商前信息沟通机制,利用税收大数据,对拟招商企业通过开展前期风险排查分析,对涉嫌虚开、骗税、走逃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招商前预警,通过把好招商入口关,提升自贸区市场主体的质量。(牵头部门:第四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10.推动青岛自贸信用平台建设。依托政府搭建的统一信用平台,推动打造政府主导下的税务、海关、市场监管、银行四位一体的青岛自贸信用平台。对四家联合评定的高信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税费务服务以及“银税互动”贷款便利。(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两级统筹协调。要提升站位,理顺思路,统筹协调推进服务自贸区各项举措的贯彻落实。市局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支持、系统保障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具体落实中的问题;保税港区税务局要按照规定时限抓好各项举措具体落地实施和成效反馈,两级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全力配合,确保各项举措保质保量完成。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结合地理位置、区域特点和功能定位,不断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对于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和风险的,市局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给予容错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以点带面持续推广。要聚焦自贸区企业办税缴费具体堵点痛点难点,以压缩办税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合自贸区发展的新思路、新措施,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贸区的试点带动作用,注重对微创新、微举措的总结提炼,对于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举措,形成制度化措施在青岛市其他功能区或全市范围内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7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