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助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青税发[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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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力推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结合《2021年全市税务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紧紧围绕自贸区青岛片区重点行业、新兴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风险防控为底线,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先行先试,立足税务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出一批优质高效的税务产品,为建成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贡献力量。


  二、税务产品


  (一)办税缴费舒适便利


  1.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对接青岛市企业开办一体化平台,将企业开办、申领发票等事项所需申请表合并成一张,由纳税人在“一体化平台”设立登记时,一次填报、确认,实现一网通办。通过自贸区管委设置的企业开办专区,为企业开办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窗”办理新开办企业涉税业务。(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发票增额业务“先批后核”。对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到期后,纳税人再次申领相应版额专用发票,符合纳税信用级别高、税收风险低等特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申请先行办理发票版额审批,并结合日常管理实行事后实地核查。(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出口退税“先退后核”。对首次申报退(免)税1万以内和连续12个月申报退(免)税10万元以内的低风险新办企业,创新推行“先退税、后核查”方式,将首次申报平均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力争退库时间平均提速75%以上。同时,探索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解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涉税问题。(牵头部门:第二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4.创新增值税留抵退税“点即办”功能。集成运用税收大数据,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系统通过抓取纳税人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等税收数据,智能计算出退税申请数据,并实现退税申请表自动预填,纳税人对退税数据进行确认后即可一键申请退税,对审核无问题的,电子送达相关文书,实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全程网上办”,打造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预填、一键确认、线上直达”新模式。(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二)政策服务积极主动


  5.推出国际税收“政策包”。精准对接青岛“国际客厅”服务需求,汇聚多方智慧,凝聚各方力量,为自贸区和“国际客厅”量身打造国际税收政策服务包,以中英(日、韩、德)双语解析的形式,以“走出去”投资税收指南和“引进来”投资税收政策汇编手册为主要内容,提供精准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咨询与服务,助力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牵头部门:国际税收管理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6.政策解答“热线+平台”相融合。实行钉钉群线上直播答疑与12366日常咨询深度融合,着眼于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在常态化利用钉钉群直播网送政策基础上,同步推送《12366每日播报》,减少重复咨询,提升咨询质效。(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7.实行契税征收“双告知”制度。由自贸区规划建设部门在招拍挂环节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机关预制作的“契税政策告知书”,并告知税务机关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情况,进一步便利契税征收,提高土地办证效率。(牵头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处,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三)以数治税科学精准


  8.申报数据“预分析、早提醒”。在纳税申报期内,按日分析自贸区企业已申报情况,对税种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比对,发现申报差错或疑点,立即进行推送并辅导企业及时复核修改疑点数据,实现申报问题早预防、早提醒、早修正。(牵头部门:第四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9.税收大数据服务精准招商。与自贸区政府招商部门构建招商前信息沟通机制,利用税收大数据,对拟招商企业通过开展前期风险排查分析,对涉嫌虚开、骗税、走逃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招商前预警,通过把好招商入口关,提升自贸区市场主体的质量。(牵头部门:第四税务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10.推动青岛自贸信用平台建设。依托政府搭建的统一信用平台,推动打造政府主导下的税务、海关、市场监管、银行四位一体的青岛自贸信用平台。对四家联合评定的高信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税费务服务以及“银税互动”贷款便利。(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两级统筹协调。要提升站位,理顺思路,统筹协调推进服务自贸区各项举措的贯彻落实。市局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支持、系统保障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具体落实中的问题;保税港区税务局要按照规定时限抓好各项举措具体落地实施和成效反馈,两级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全力配合,确保各项举措保质保量完成。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结合地理位置、区域特点和功能定位,不断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对于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和风险的,市局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给予容错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以点带面持续推广。要聚焦自贸区企业办税缴费具体堵点痛点难点,以压缩办税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合自贸区发展的新思路、新措施,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贸区的试点带动作用,注重对微创新、微举措的总结提炼,对于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举措,形成制度化措施在青岛市其他功能区或全市范围内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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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