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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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结合全省国土空间布局,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着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加快编制完成并实施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和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切实为项目用地提供规划空间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对确需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统一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之后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全面启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二、科学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革年度用地计划管理方式,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级统筹、分类保障,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以统筹支持省列重大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内投资项目、生态产业发展项目、兰州新区项目、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项目以及“两新一重”项目,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精准有效投资用地需求。鼓励新建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土地。引导市、县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用于项目建设。


  三、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脱贫攻坚目标完成后的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按国家要求,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四、优质高效审批建设用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承接好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的用地审批权和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权,实现“审批有规则、建设有秩序”。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改革,加快推进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


  五、拓宽耕地占补平衡渠道。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重点安排新增耕地潜力大的国土整治项目,有效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地占补平衡库指标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县域内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可在市域内调剂补充,调剂后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过省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指标落实,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实认定,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六、鼓励多方式供应土地。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推动土地复合利用,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类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七、做好项目用地协调服务。做好重大项目用地协调服务工作,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及时跟踪重大项目进展,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着力解决项目用地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健全纵向、横向分级协调联动机制,完善调度会商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服务保障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


  八、推进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化解。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和中央在甘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找准问题根源,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积极推进问题化解。对重大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真正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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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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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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