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19
文号:青税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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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青岛市营商环境,根据《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青岛市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建立税收宣传辅导会商机制。青岛市税务局牵头建立税收宣传辅导会商机制,在重要税费政策措施出台或发生较大变化调整时,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会商,研究宣传辅导方案和具体措施,提前预判可能的社会反响,针对性做好准备工作。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舆情和热点焦点问题,第一时间启动会商机制,明确政策宣传和答复口径,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予以回应。(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征纳沟通平台、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整合优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申请入口,明确填报指引,便利纳税人选择正确的表单进行填报。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数据共享合作,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探索对企业实行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系统无风险提示的纳税人,给予增量和增额的快速受理和快速审核。积极探索多税费种合并申报。对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申报端口进行优化,纳税人可通过同一端口填报,实现社会保险费各险种自动取数、合并申报。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8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根据纳税人需求,不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体验。在电子税务局缴费端口嵌入支付宝、微信、银联“云闪付”等新兴支付方式,便利纳税人、缴费人。不断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体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掌上办实现申报、缴费一体化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建设,功能园区建设发展等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年底前,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完善税费政策法规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二)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税务局负责)


  四、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四)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密码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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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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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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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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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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