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什么法律依据?
发文时间:2020-09-29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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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肯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注意:上述劳务中,并没有包含建筑劳务。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说明:个人代开的劳务发票,在个税方面可能涉及到“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


  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一)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与修订前一样,继续保持对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计税。


  四、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每次的确定


  (一)税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劳务报酬所得“同一项目”所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目前只是部分条款失效,其中的“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依然有效:“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并未明确规定失效,其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必然发挥效力,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必然会得到税务机关及基层税务人员的认可与执行。


  五、关于取得收入时实际发生的税费扣除问题


  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时候,根据税法规定,可能会发生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附件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填写说明: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1中《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也有类似说明。


  由于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时,使用的是不含税收入扣除20%费用,因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已经扣除,不能重复扣除。


  因此,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时实际缴纳的税费(增值税除外)可依法税前扣除。


  六、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增值税和个税预征的说明


  (一)享受优惠政策说明


  根据当前税务规定,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了个体户注册等的,可以享受月入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税务局代开发票个税预征与支付方扣缴


  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了个体户注册等的,或者是提供的劳务属于建筑劳务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经营所得”,应由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支付方就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个人代开发票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等类似字样,支付方就需要依法进行个税扣缴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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