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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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7]51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21]17号)等要求,促进残疾人就业,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2021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全省规定1.5%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根据《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20]10号印发),2020年至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为2017年汕头市征收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二、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境外驻汕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保障金。


  三、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四、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21年3月8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五、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电子政务系统”(http://wsns.gddpf.org.cn),可参考登录界面左下角“年审用户指南”,按流程操作即可。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纳税所属区县残联办理年审。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表格下载地址: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http://www.jyzx.gd.cn”→“就业年审”菜单→表格下载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年审所安排的残疾人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旧证件及过期证件请及时更换新证,否则无法办理年审。


  (四)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免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七、其他事项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网报注册咨询: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咨询热线12345


  八、汕头市年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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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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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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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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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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