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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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服务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高端人才培养与使用的规范化,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15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高端人才更好反哺行业、服务社会,推动高端人才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以下简称行业高端人才),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同有关单位统一选拔、集中培养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类学员(2005年-2018年入选),中注协会员培养(高端班)学员(2020年及以后入选)。


  第三条 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坚持培养中使用与使用中培养相结合,遵循鼓励参与、双向选择、发挥专长、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在指导行业高端人才恪守执业准则、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引导行业高端人才积极参与反哺行业工作。


  行业高端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在业务工作安排、内部考核、利益分配等方面支持行业高端人才反哺行业。


  行业高端人才对于需要其参与的行业重点、难点工作,应当主动参与、积极作为。


  二、使用方式


  第五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应当注重在行业公共事务中使用行业高端人才,并着重在以下方面发挥行业高端人才的专家作用:


  1.参与行业标准制度研究;


  2.参与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


  3.参与行业继续教育授课;


  4.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5.参与行业国际事务;


  6.参与行业信息化工作;


  7.参与行业其他重点工作。


  三、组织保障


  第六条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负责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涵盖标准制度研究、考试命题、继续教育授课、执业质量检查、国际事务、信息化等专业工作的行业高端人才库。


  第七条 中注协各相关部室和地方注协作为行业高端人才使用方,根据需要从人才库中选用行业高端人才。


  第八条 相关使用方意向选用的行业高端人才,可由中注协继续教育部组织协调,并将确定参与工作的人员名单反馈至相关使用方。相关使用方也可自行联系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工作,并将使用名单告知中注协继续教育部。


  第九条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对行业高端人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行业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情况。


  四、激励与约束


  第十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支持行业高端人才反哺行业。


  第十一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反哺行业工作,按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反哺行业工作,特别是在行业标准制度研究、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行业继续教育授课、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行业国际事务、行业信息化工作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为中注协资深会员,推荐担任中注协理事、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推荐参加国际和区域会计职业组织工作,优先推荐纳入财政部专家库等。


  第十三条 对于在训行业高端人才,将反哺行业纳入考核内容。结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评价情况,对反哺行业工作成效较差的,考核时不予计分。


  五、附则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高端人才使用管理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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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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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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