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8-11
文号:国税发[1999]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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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江苏、福建、湖北、重庆、广东、广西、海南、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函》(国税函[1999]68号),要求有关地区对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最近,有关的12个地区已将调查情况上报总局。经查,共有涉案出口企业29户,其中有的企业属单证丢失,被他人利用从事假出口活动;有的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有的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因海关查实为假出口,扣押了有关单证,因而未能继续成交;有4户出口企业已办理了退税,退税款合计908.2万元。鉴于上述情况,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等有关文件法规,决定对以下29户出口企业进行处罚:

  1、鉴于陕西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北省孝感市进出口公司、广东省茂名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将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提供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已申报办理退税,骗税事实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

  (一)对上述4户企业已退税款,必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已退税款2‰的滞纳金;

  (二)对上述4户企业处以已退税款l倍的罚款,并限定于1999年10月1日前入库。对于税务机关已给予罚款的企业,罚款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三)停止上述4户企业1年出口退税权,时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对其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对此间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四)提请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上述4户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经营权;

  (五)上述4户企业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一律降为D类退税企业管理。

  2、鉴于广东省清远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西自治区钦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等20户出口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交给不法分子,由不法分子从中操作,代为报关出口,并被海关当场查实为假出口,骗税业务被迫中止,但其从事业务均属“四自三不见”买单出口业务,企业具有明显骗税动机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

  (一)停止上述20户企业半年出口退税权,时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2月29日。在此期间对其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对此间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二)上述20户企业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一律降为D类退税企业管理。

  3、鉴于宁波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在自查中发现有关出口业务存在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理如下:

  (一)上述2户企业降为D类退税企业管理;

  (二)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上述2户企业给予批评教育,要求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退税单证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鉴于广西梧州市畜产进出口公司、深圳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广东省茂名食品进出口公司3户企业将外汇核销单、报关单丢失或被别人取走,由他人利用这些单证从事假出口业务。这3户企业发现单证丢失后,都在报纸上登载丢失声明的实际情况,对上述3户企业免于处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退税单证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5、对于上述已停止退税权的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满后,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查并认定企业确已吸取教训、并进行认真整改后,方可恢复出口退税权。对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尚未恢复出口退税权而自行出口的货物,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户出口企业处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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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