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明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按公告第一条,2021年9月1日起,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的依据。所以,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也不征收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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