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监发[2020]157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京市监发[2020]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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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分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12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撤销决定并对社会公示


  (一)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在设立登记中存在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作出如下撤销决定:


  1.被冒用人身份仅涉及公司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着妥善解决个人身份被冒用的原则,登记机关可以作出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单独撤销虚假的登记(备案)事项;


  2.登记机关认为应撤销设立登记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执行,经审慎研究后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决定后,按照以下分工做好信息调整及公示工作:


  1.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登记机关在登记业务系统中对被冒用人增加“已撤销”标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2.撤销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在登记业务系统标注“撤销”状态,并通过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其他登记信息不再对社会公示。


  (三)市场一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冒名登记撤销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疑难问题;推送办理撤销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注册处负责指导做好登记(备案)相关信息的调整,协助解除被冒用人的相关任职限制。信用处负责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相关功能升级改造,按照总局要求落实公示工作,确保准确对外公示撤销登记(备案)信息。信息中心负责为数据推送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二、加强登管衔接


  (一)在受理冒名登记后、作出是否撤销决定前,承办部门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告知登记注册部门;在此期间公司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发现涉事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89号)相关要求开展监管。


  (三)被冒用人已通过实名验证并进行业务确认的,原则上不予撤销登记(备案);被冒用人对实名验证和业务确认持有疑义的,登记机关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可以撤销登记(备案);发现登记(备案)时提交伪造、变造的证件、印章或盗用的身份证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承办部门可以调取实名验证、业务确认、在线签字等相关电子档案和数据资料作为证据,登记注册、档案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取证要求予以协助配合。


  三、做好撤销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一)撤销冒名登记属于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后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范主体经营行为。对于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且可以取得联系的公司,承办部门应责令公司限期重新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办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逾期未办理的,可将情况转交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撤销登记(备案)后,利害关系人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撤销决定提出异议,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备案)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撤销原撤销决定,恢复原登记(备案)状态并对社会公示。


  四、其他事项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其他类型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有关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遇到疑难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相关工作要求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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