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政字[2021]7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16
文号:粤科政字[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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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近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6日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省市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等相关信息反馈共享的长效机制。建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联合工作机制,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纳入全省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评价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同推进解决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鼓励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奖补


  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活动。


  三、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类实操指引


  分领域、分行业编制《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针对不同领域、行业企业在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归集、集中研发费用分摊、异议研发项目鉴定等重难点问题和常见问题进行分类解答,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优惠政策。开展企业针对性辅导,省、市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开展“企业专家面对面”服务企业活动。各地着眼实效,根据企业需要对本地区骨干企业开展精准指导与服务。


  四、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台账跟踪机制


  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机制,按照“定人、定点、定岗”方式进行网格化管理,充分了解企业创新需求,强化创新政策和资源集成,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名单台账跟踪管理机制,深入做好企业政策宣传、申报辅导、问题解答和跟踪管理等服务,提升为科技企业精准服务水平。


  五、积极推动委托研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机构受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应按规定积极主动开展委托研发技术合同登记。委托研发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作为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奖励的佐证材料,可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佐证材料。


  六、完善异议项目协同处理流程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企业承担的地市级科研项目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与科技部门充分沟通,确有必要的,再转请鉴定。优化现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后项目鉴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前,对企业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有关鉴定结果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项目鉴定应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依企业需求而开展,税务机关不以申报扣除前企业是否提请鉴定项目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七、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服务力度


  实施“广东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专家宣讲团行动”,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每年企业准备汇算清缴等关键时期联合开展政策巡回宣讲,提升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的知晓度。加强重点岗位税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提升政策解答与执行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增强政策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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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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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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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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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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