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0年度税务稽查通告
发文时间:2021-01-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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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以及艰巨繁重的税收发展改革任务,全省税务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要求,深入推进税务稽查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提升社会满意度,为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贡献力量。


  一、切实强化精确执法,维护经济税收秩序


  持续深化稽查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稽查执法方式,稽查管理链条缩短、执法层级提升,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增进执法统一。强化稽查制度建设,制定了查处虚开骗税运行机制、发票协查、稽查文书应用指南等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稽查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和岗责,开展重大执法事项和关键环节稽查风险识别、排查和整改,以稽查内部运转的规范促进外部执法的公正,促进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二、不断践行精细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部署,不断完善全省税务稽查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十项措施”,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主动推行稽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小程序、邮政快递、座谈会等形式发放调查问卷近万份,最大限度地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期待和诉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案件446件,同比减少56.1%,依法查处368件,查补税款0.69亿元,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进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科学实施精准监管,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科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基本监管模式,做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和“无审批不入户、无风险不检查”相结合,组织自查、立案检查企业5649户,查补入库总额40.23亿元,比去年增长94.35%,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违法行为靶向整治,检查企业5900户,查处虚开发票金额255.01亿元,挽损入库税款4.91亿元。成功破获了5起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贡献了力量。


  四、深入推进精诚共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省税务、公安、海关、人行和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挂牌成立了河北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石家庄市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中心,形成“四部门五单位”部门人员合成、数据资源合成、分析研判合成、打击防范合成的实体化、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长效常治的工作格局。自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以来,捣毁虚开骗税团伙158个,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2031人,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740人,抓捕人数和投案自首人数名列全国前列。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威力持续增强,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635户,同比增长90%,为推进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了力量。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千帆竞发勇进者胜。2021年,河北省税务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再作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1日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有啥区别?对于很少接触涉税实务的人来说,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到底有何区别恐怕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主要在主体、对象、程序以及目的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一起来阅读下面的信息。


  一、 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二、 什么是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三、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 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 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 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 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 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


  第二,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三,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


  第四,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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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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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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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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