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税函[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9
文号:穗税函[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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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精简税费办理事项,提高税费办理便利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新一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一)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主附税费合并申报、五税种综合申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的覆盖范围。


  二、拓展纳税(费)服务手段


  (二)丰富宣传辅导方式。通过线上线下的各种平台,运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税收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依托“税惠通”,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快速查找税费优惠政策。


  (三)优化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以“智能+在线”咨询为支撑,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自动化、智能化”的便捷咨询服务。依托掌上税务局“视频连线”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远程、实时视频咨询辅导服务。


  (四)主动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依托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税务企业号,利用大数据,分行业、分税费种,精准智能推送新政策、新指引,有效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新政学习时间。


  (五)推广“财税衔接”项目。继续推广“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智能辅助申报项目,扩大使用覆盖面,帮助更多纳税人使用智能辅助申报系统将财务软件数据和购销发票数据“一键转换”生成和提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一步压缩纳税准备时间和申报时间。


  (六)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全面推广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探索区块链电子发票应用场景。


  (七)探索推进发票“自主领票”。按广东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发票“自主领票”,为无风险、低风险线上申请发票的纳税人快速“按需”供应发票。


  (八)继续推广发票邮寄配送服务。纳税人在网上申领或代开发票后,可选择邮寄配送到家,“足不出户”即可领票。


  (九)实现发票代开全程线上办。纳税人代开发票从申请、缴税到开票均可“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进一步节省纳税人处理发票事宜的时间成本。


  三、优化办税体系


  (十)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在所有税费种全流程电子化申报、主要涉税(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逐步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


  (十一)探索远程可视化网上办税新模式。依托“V-tax”小程序或客户端,继续探索推进真人实时辅导、线上提交资料、视频对话提交业务申请的网上办税新模式。


  (十二)探索自助办税新模式。与部分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银税互联自助办税”项目,在银行网点设置智慧柜员机设备。纳税人可在银行网点办理含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完税证明、个人社保费完税证明等28项证明类、查询类的常用涉税费业务。与政务部门合作,进驻5G+VR政务“晓屋”,通过设在社区、商圈、产业园区的政务设施,以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实时辅导、业务实时咨询、资料实时传输等服务。


  (十三)推广“智能导办”服务模式。依托微信“粤税通”小程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导税、预填单、预审核(办理)、预约”等智能化服务功能,减少“约错号”或“缺资料”导致的重复跑、多次跑。


  四、丰富缴税费渠道


  (十四)实现多元化缴税费方式。纳税人(缴费人)可选择三方协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多元化缴税费方式,所有税费种实现全流程网上申报即时支付。


  五、简化完善报税后流程


  (十五)提速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办理。依托“i惠退”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平台,提供申报后退税办理提醒精准推送、退税数据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校验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提高退税效率。


  (十六)优化完善税费更正申报。在全面实现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征期内及征期后网上更正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税费更正申报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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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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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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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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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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