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政字[2021]5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10
文号:雄安政字[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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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大力引进培育创新主体,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在新区辖区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企业和三县本地企业(以下简称新区企业)。


  第三条 针对新区企业定期征集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组织行业专家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研究开发应用场景,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开展应用示范,对于购买上述示范应用产品、技术、服务的新区企业,根据实际合同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对于新区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经新区认定后,直接纳入新区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名单。


  第五条 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及创新机构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新区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推广和使用,对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河北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新区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重大研发项目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新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1:1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建设及高端产业发展等领域,设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奖励专项,支持新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项目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补贴。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按照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每毕业一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认定为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第二年,各项运营条件满足《河北雄安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及承诺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50万元补助;按照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每毕业一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经新区认定的孵化器,参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以当年在新区办公的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2年内每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1.5元/平方米/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协调金融机构对新区企业在开设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设立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引导基金的市场推广和投资力度,对符合创投类、新兴产业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的重点新区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推动在经新区认定的孵化园区、产业园区单独设立企业注册、工商办理政务窗口,对入驻园区的重点企业,由孵化器专人对接协调,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造企业落地全流程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围绕新区企业成长发展、业务开拓需求,提供“点对点”的精准对接服务。


  (一)搭建新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在线推介与供需对接平台,重点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等应用场景,打通市场供需对接渠道;搭建产业投融资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汇聚科研成果、专家资源、科研院所、产业政策等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素在线智能匹配。


  (二)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成立线下企业服务点,通过成立科技服务公司或建立科创中心等形式,重点围绕市场开拓、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股权投融资、法律风控等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 对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机构支持政策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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