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1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1-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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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1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增量房交易套餐、存量房交易套餐、财产行为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申报错误更正、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风险纳税人提示信息等10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1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新增“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功能。纳税人在办理注销业务之前,通过“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进行注销前置事项预检,完成纳税人当期及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费)款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发票缴销、发票验(交)旧等业务办理。


  二、新增“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功能。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支持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利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三、新增“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套餐办理非居民扣缴所得税的相关事项,包括扣缴税款登记、税(费)种认定、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及变更、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等事项。


  四、新增“增量房交易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增量房交易套餐”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套餐办理新房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契税申报、印花税申报、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五、新增“存量房交易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存量房交易套餐”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套餐办理二手房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房产交易申报、税款缴纳、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六、新增“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套餐办理与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房产税申报、资源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车船税申报、烟叶税申报、契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等事项,同时支持以上税(费)的缴纳。


  七、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支持办理“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的申报表更正。


  八、优化“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功能


  优化“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功能,在不动产类型中增加“场地租赁”选项,自然人可在此完成场地出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开业务。


  九、优化“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


  优化“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填报“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可在正式报送前,使用暂存功能暂存已填写的报表数据,待再次填报时提取使用。


  十、优化风险纳税人提示信息


  当自然人被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后,允许登录电子税务局,但登录后部分业务限制办理,点击菜单时提示“您已被**税务局**税务所认定为风险自然人,请到相关税务机关核实办理或致电**税务局运维电话咨询”。关闭提示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限制办理的业务包括: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


  当单位纳税人被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后,不允许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时提示“您已被**税务局**税务所认定为风险自然人,请到相关税务机关核实办理或致电**税务局运维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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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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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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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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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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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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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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