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12-03
文号:国税发[1999]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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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分析、总结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8]2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在继续贯彻落实1998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1999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会计决算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1999年是《实施办法》下发执行的第一年,各级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贯彻落实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有些地区仍然存在措施不力、有关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在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各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的重点主要是新老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事项,并自觉纠正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等,写出书面报告,于2000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

  二、结合会计决算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集中统一的财务及税收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的有关法规,凡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建立帐簿(分行不得设帐,实行报帐制)、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据了解,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虽然实行以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只是少数主要财务事项由总行统一管理、立帐,有的甚至是简单的报表汇总,并未严格执行现行法规。因此,在1999年的会计决算工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法规的,1999年暂继续执行,但要认真分析情况,查找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方案,限期逐步达到要求。凡在法规的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执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恢复以支行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立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决算备案和主要财务事项审批制度。

  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有关呆帐(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租赁费及修理费、奖金等主要财务事项,应按法规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为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准确,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四、在决算分配中,要严格按法规处理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收益。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法规,界定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的产权归属,并按法规设置城镇集体资本金,专户核算、反映这部分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在年终决算分配中,城镇集体资本金要按法规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分得的利润(权益)可在盈余公积下设置二级科目专户进行反映。城镇集体资本金分得的利润(权益),主要用作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时的资金来源,也可用作补充城市商业银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严禁将这部分收益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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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