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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 解答:
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需要发票。
境外人士出租位于境内的房屋,属于发生于境内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境外人士应向中国政府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对于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不需要对方提供发票。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双方签署的合同、对方出具的形式发票或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
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进行税额的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支付境外人士的房租,是不需要开具租赁发票的,只需要到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的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即可,既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能用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类似问题,厦门市税务局12366也专门回复过,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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