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2016]2号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新建标[201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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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对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测算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造价构成及计算方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实施时间


(一)2016年5月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四、调整方法


(一)人工单价


人工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工资,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二)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其中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定额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等按乘以系数0.89扣减进项税额。


各专业定额基价中材料价格按上述方法扣除进项税额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乌鲁木齐地区除税材料预算价格(详见附件2),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地区除税材料预算价格。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施工机械台班组成内容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燃料动力费等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定额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机械费、零星机械费等按乘以系数0.91扣减进项税额。


各专业定额基价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上述方法扣除进项税额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乌鲁木齐地区施工机械台班除税预算价格(详见附件3),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地区施工机械台班除税预算价格。


(四)费用组成及标准。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内容中增加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进项税额扣减的费率调整,按调整费率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其他执行现行各专业费用定额。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六)风险幅度的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五、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采集、测算、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信息。


(二)本《实施意见》中的计价调整方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四)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全区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加强对工程造价和企业税收变化情况的动态跟踪及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本《实施意见》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或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下载。


联系人:唐亚丽;联系电话:0991-8862961;邮箱:573744204@qq.com。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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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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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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