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航空客票行程单包括票价和民航发展基金,能否抵扣进项税?
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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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的票价可以抵扣进项税,民航发展基金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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