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函[201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晋税函[2018]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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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要求,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减少报送资料,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便利企业依法有序退出。


  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接收、确认、传递由金税三期信息系统自动处理。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三、完善税务注销保障机制


  (一)设置注销业务专窗。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在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等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注销业务专窗名称统一为“清税注销业务专窗”,摆放专窗标识。对业务办理量和窗口数量较少的办税场所,可在综合窗口摆放专窗标识。并于9月底前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调配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二)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对税务注销前的清算申报、发票验旧缴销、税务证件收缴、税控设备收缴、多缴税款退还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将于近期升级,优化税务注销系统操作流程,待系统升级完毕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窗口人员开展操作培训、上机演练,确保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注销套餐业务的系统操作流程。


  (三)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一次性将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注意事项告知纳税人,帮助或有效引导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办理。9月30日前,省局下发税务注销办税指南,并在外网网站进行更新,各办税服务厅窗口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向纳税人提供或引导纳税人自助打印办税指南等方式,提高一次性告知的完整性。


  (四)优化岗责分置和内部工作流程。9月底前,省局优化核心征管系统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同时升级网上税务局,对已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盘的,网上税务局自动办结;对于不满足条件的,系统逐项推送风险提醒,纳税人逐项排除风险后,通过网上预约、大厅指定窗口办理税控设备收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一把手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政策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提前制作宣传手册、“二维码”等多种形式的税务注销流程宣传材料,在办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张贴,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务注销业务办理流程。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省局将对各市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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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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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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