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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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西省慈善总会


  2.山西省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3.山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山西省公安民警抚恤救助基金会


  5.山西省大同市扶贫基金会


  6.山西省潞安扶贫助学基金会


  7.山西省晋中市扶贫基金会


  8.山西省煤炭职业教育基金会


  9.山西省葵花公益基金会


  10.山西省合创爱心助困基金会


  11.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山西省西山慈善基金会


  13.山西省孝义市扶贫基金会


  14.山西省华宇公益基金会


  15.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


  16.山西省汾酒集团公益基金会


  17.山西省华安扶贫基金会


  18.山西省东冶建成教育基金会


  19.山西省恒富助学奖学基金会


  20.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


  21.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特困帮扶基金会


  22.山西省程海庆教育基金会


  23.山西省和顺县扶贫基金会


  24.山西省恒安司法救济基金会


  25.山西省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26.山西省吕梁东江扶贫助学基金会


  27.山西省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28.山西省晋艺嘉和文化艺术基金会


  29.山西省太原市扶贫基金会


  30.山西省田森医疗救助基金会


  31.山西省中联钢民生发展基金会


  32.山西省德志青年创业基金会


  33.山西省临猗县教育基金会


  34.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35.山西省莲友慈善基金会


  36.山西省信林公益基金会


  37.山西省千山万水公益基金会


  38.山西省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山西省点爱公益基金会


  40.山西省仁爱天使公益基金会


  41.山西省惠民电影基金会


  42.山西省保德县教育基金会


  43.山西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44.山西省善缘慈善基金会


  45.山西省娴院慈善基金会


  46.山西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47.山西省古交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9.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吕梁市离石区英杰教育基金会


  51.太原市泰禾教育基金会


  52.长子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53.晋中市龙洲公益基金会


  54.山西省公益事业促进会


  55.山西省少年儿童公益事业促进会


  56.山西方舟自闭症康复研究院


  57.山西博爱血友病关爱中心


  58.山西金丝带癌症儿童关爱中心


  59.山西省康健重特大疾病帮扶中心


  60.山西枫慧心智障碍关爱中心


  61.山西助善公益中心


  62.山西省春雨公益发展中心


  63.山西省众信助医基金会


  64.山西省中维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


  65.山西省创融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66.山西省泽行慈善基金会


  67.山西省南烨博爱公益基金会


  68.山西省泽壹慈善基金会


  69.山西省范亭教育基金会


  70.长治市太行慈善基金会


  71.太原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联合会


  72.太原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73.太原市文博志愿服务中心


  74.太原市绿舟应急救援促进中心


  75.太原市蓝天救援队


  76.太原市晋源区志愿者服务协会


  77.太原市平安交通志愿者服务中心


  78.阳曲县社会救助协会


  79.太原市雷霆救援队


  80.大同市爱心家园助学协会


  81.大同市留守儿童救助协会


  82.大同市智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83.浑源县爱心公益协会


  84.浑源县希望公益服务中心


  85.大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86.大同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7.大同市文化志愿者协会


  88.大同市水基金爱心公益协会


  89.大同市人防越野一族救援队


  90.朔州市社会工作协会


  91.忻州市慈善总会


  92.忻州市爱心公益协会


  93.忻州市消防志愿者协会


  94.繁峙县志愿者协会


  95.河曲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96.吕梁市慈善总会


  97.吕梁市善行道爱心志愿者联合会


  98.吕梁市追梦爱心公益协会


  99.吕梁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00.交城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01.吕梁顺风公益联合会


  102.阳泉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103.晋中市爱邦青少年关护中心


  104.晋中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105.晋中市义工协会


  106.晋中市蒲公英助医协会


  107.晋中市阳光未成年人关护服务中心


  108.晋中市温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9.晋中蓝天应急救援中心


  110.晋中博爱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111.太谷县古城志愿者联合会


  112.太谷县书海公益文化工作室


  113.介休市公益事业促进会


  114.左权县青少年事务社工协会


  115.左权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16.寿阳县爱心家园公益协会


  117.晋中市金桥爱心公益服务中心


  118.晋中市慈善总会


  119.晋中市悦爱生少儿康复中心


  120.太谷县胡村镇心连心志愿者协会


  121.长治市慈善总会


  122.晋城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23.洪洞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24.洪洞县爱心公益联合会


  125.临汾市阳光无线电应急救援队


  126.霍州市青空救援队


  127.古县善享社区公益服务中心


  128.运城市敬老服务志愿者协会


  129.运城市第一时间爱心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30.绛县志愿者协会


  131.平陆县爱心公益协会


  132.平陆县星火公益协会


  133.平陆县点点公益协会


  134.平陆县大晋爱心商友会


  135.平陆县博爱志愿者联合会


  136.芮城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137.闻喜县涑水志愿者协会


  138.闻喜县善行志愿者协会


  139.新绛县爱心公益联盟


  140.永济市慈善总会


  141.永济市美利达环保志愿者协会


  142.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


  143.永济市文化志愿者协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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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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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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