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电[2016]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内政发电[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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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造国家经济升级版的重大战略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国发明电[2016]1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积极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全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行业特点,建立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机制,加强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梳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快速反应、妥善应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及时答疑解惑,避免政策误读,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大局出发,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杜绝征收过头税,不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要确保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顺利实施。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决不允许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争夺税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让企业享受到改革红利。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号              2016.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为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当前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主动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措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二、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掌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梳理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流程,改进方法,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对预案,强化风险防控,出现问题迅速处置。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宣传,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同时,要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顺利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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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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