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代办出口收汇手续吗?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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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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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二)明确了综服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制定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


  (三)明确了综服企业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以及有关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


  (四)明确了综服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或勾选用于代办退税。


  (五)明确了执行时间。《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代办退税备案、开具代办退税发票、申报办理退税、开具收入退还书和国库办理退库等各环节工作运转正常,基本实现了代办退税办法出台的初衷。


  近期,部分综服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反映,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