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会[2017]44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11
文号:内财会[2017]4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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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2016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制定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并开发上线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用于办理资格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现就做好我区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2016年下半年,自治区财政厅就新版证书换发工作已进行过部署,发放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且有些地区已开展此项工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证书换发工作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已经开展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要督促所属旗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收尾工作;尚未开展证书换发工作的,要尽快督促所属旗县区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并在六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各地区如需要新版代理记账证书,将所需数量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各盟市财政部门要督促所辖旗县区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尚未应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尽快熟悉掌握该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手段在管理代理记账机构中的作用。


  (二)参加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认真做好备案信息核查工作及后续管理。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对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区财政部门的指导,督促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帮助和指导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7年7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何全胜


  电    话:0471-4192060


  电子信箱:nmghqs@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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