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因此,企业转让不动产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不动产计税基础减除已按规定扣除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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