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
发文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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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您“足不出户”便捷、顺畅地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现将我区汇算清缴等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行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一)正常经营的纳税人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三)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填写《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19修订)》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其相关附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五、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网上申报、前台申报等申报方式,鼓励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尽可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sx.gov.cn)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更正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全区各办税服务厅都设置有网上办税体验区,纳税人可在导税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申报,或者通过导税人员资料审核后,取号排队在人工窗口办理申报业务。


  六、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为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降低纳税人申报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错误,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减少到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次数。在电子税务局的网上申报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因此建议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尽可能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并进行“风险扫描”,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


  (一)提交财务报表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确保所有填报的报表信息准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千户集团企业的,还需要同时上传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二)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


  在纳税人已上传财务报表的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


  (三)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扫描


  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前,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该功能将对纳税人录入的汇算清缴申报数据,进行表内、表间全面系统的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对修改后的数据再次进行风险扫描,直至申报数据表内、表间通过风险扫描,申报数据准确。


  (四)提交申报


  通过电子税务局风险扫描申报数据准确后,提交申报数据。


  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不涉及应纳税额时,可以进行作废或更正申报。


  (五)申报应补退税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不足,补缴应纳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并办理抵税后,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要报送资料内容(具体内容请见附件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清单”)


  (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内容


  1.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所得税优惠(除特定行业外)留存备查资料。


  4.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时,应将变更具体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注意事项


  1.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对新版年度申报表和“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的升级工作已完成。


  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请尽量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3.逾期申报暂不支持网上申报,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4.纳税人在应用“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通过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反馈,统一服务支持电话:0471-8942366。


  (二)填报时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总额、行业、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栏,确保与归集表相关内容匹配,准确享受优惠。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信息,并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6.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7.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填写,避免因错填、漏填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同时应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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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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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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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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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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