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投字[2020]6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24
文号:内发改投字[2020]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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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压力,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我区编制了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减免房屋租金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今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减免租金时长不足的要补齐。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20]42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减免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二)受疫情影响,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落实税费优惠


  (三)各地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财政厅)


  (四)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按法定程序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税务局联合印发。(财政厅、税务局)


  (五)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厅、税务局)


  (六)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人社厅、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


  (七)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利用人民银行低成本资金降低企业贷款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八)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九)用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做到“应延尽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引导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强化住房租赁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和完善住房租赁各项工作,规范住房租赁行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培育和发展全区住房租赁市场运行良好环境。(住建厅)


  (十一)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服务与平台监管。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押金监管协议》,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政策支持鼓励大家使用平台,做到交易、网签、备案、监测等业务网上办,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让平台真正发挥“桥梁”服务作用,形成“信息”监管模式。(住建厅)


  (十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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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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