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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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gs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6大类119个事项)


  一、许可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


  2.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5.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6.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8.扣缴税款登记


  9.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0.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3.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5.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8.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9.停业登记


  20.复业登记


  21.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22.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三、发票类


  23.发票票种核定


  2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2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2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7.发票领用


  28.发票退回


  29.代开增值税发票


  30.发票验旧


  31.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32.发票认证


  33.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34.发票缴销


  35.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3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37.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需提供《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申报类


  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40.增值税预缴申报


  41.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42.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3.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4.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5.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6.电池消费税申报


  47.涂料消费税申报


  48.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9.车辆购置税申报


  50.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1.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2.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4.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6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6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63.委托代征申报


  64.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65.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67.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68.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69.关联申报


  70.国别报告


  7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72.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73.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74.房产税申报


  75.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76.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77.耕地占用税申报


  78.资源税申报


  79.契税申报


  80.印花税申报


  81.车船税申报


  82.烟叶税申报


  83.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8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85.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86.扣缴车船税申报


  87.申报错误更正


  五、备案类


  88.增值税优惠备案


  89.消费税优惠备案


  90.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9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92.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93.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94.出口退(免)税备案


  95.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96.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97.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98.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99.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100.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0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0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03.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04.房产税优惠备案


  105.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106.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107.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108.资源税优惠备案


  109.印花税优惠备案


  110.车船税优惠备案


  111.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12.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六、证明类


  113.完税证明开具


  11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1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1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1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18.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19.《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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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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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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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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