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10-08
文号:国税发[1999]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81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法规,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与此相适应,居民储蓄存款也连年大幅度增长,1998年底,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3407.5亿元,比1978年底增加了254倍,高储蓄率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其负作用逐渐显现,特别是1997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后,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买方市场,需求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拉动需求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资金,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持续、健良发展,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是国家调控经济、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下简你储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都要有一名单位领导专门负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代扣代缴工作,相互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落实。

  二、狠抓宣传,使税法精神和税收政策深入人心。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未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广大人民群众对恢复征税可能暂时不理解,因此,开展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着重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各种形式,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税法精神、政策法规、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方法,以及不依法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具体办税水平。11月1日前,要在各储蓄网点和人口稠密的城镇乡村广为张贴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工作,组织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使他们熟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通征收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各储蓄机构要做好对各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计税、扣税和缴纳税款的方法、程序,以热情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好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其次,要协助国家税务局依照宣传提纲耐心细致地向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储户明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了解税法精神和有关计税法规,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精心准备,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时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已经临近,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迅速组织做好开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该税的征收管理,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应尽可能满足工作需要。要尽快摸清本地各储蓄机构的分布、设置、核算情况,掌握各机构个人储蓄存款类型、利息结付方式、时间、数额。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法规,确认扣缴义务人,及时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确保不漏掉一户,并做好扣缴税款的业务辅导工作;要按照总局法规的式样,印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尽快发送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手中。

  各储蓄机构要主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开征前一日,对所有个人的活期储蓄存款只结计息积数,不结息,作为免税计息积数在结息日结息,从开征日开始重新计算征税计息帜数在结息日结息,作为应税利息所得征收个人听得税。要抓紧修改电脑程序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增设代扣税款栏目;11月1日前不能完成修改并投入使用的,应作好手工操作的准备。

  四。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及时、足额组织税款人库。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各储蓄机构的业务辅导,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等文件,提高储蓄机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使其熟练掌握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全面帮助解决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储蓄机构的上级行要督促下属各储蓄机构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定期检查扣缴工作情况。每半年要按法规的报表格式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汇总报送情况。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1至2人为办税人员,具体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入库工作。要按税法法规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其他应报送的资料,及时解缴税款。各单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开展工作,办税人员确定或发生变更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开征前要及时沟通情况,协同步调,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征税后,两家要经常联系,对在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协商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各诸蓄机构要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征求各储蓄机构对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量。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