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税发[2019]14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7-25
文号:甘税发[2019]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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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是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优化征缴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19年7月25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的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增长均衡,推动甘肃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福祉的全面改善。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强化征缴工作保障,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完成征缴工作任务。


  分工协作。厘清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构建权责明晰、流程规范的征缴体系,实现同心、同向、同力、同行的协同共治格局。


  平稳有序。坚持稳字当头、统筹谋划、分级组织、稳步实施。树立底线思维,切实防范风险,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居民“两险”征收工作有序衔接有效运行。


  征管高效。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优势,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社区、村社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提高社区、村社征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服务便民。坚持以缴费人为中心,持续深化缴费便利化改革,不断拓宽缴费渠道,简并缴费资料,统一缴费服务标准,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基层参与、双限报解、强化考核”的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协作,平稳有序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稳妥有序做好征缴工作


  (一)扎实开展征缴工作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平稳有序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保持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缴费方式不变,采取税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组织,街道、社区、村社、银行代收等方式征收。参保登记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代缴资金、补贴资金按原有资金归集模式由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资金拨付部门办理。历年补缴等特殊业务,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按照核定数进行征缴。缴费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费款,由税务部门按照居民申报选择的缴纳档次标准全额征收。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做好数据交换传递。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文件要求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入库、核算、记账、退付及对账等工作。


  (二)切实做好征缴保障


  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税务、人社、医保、财政、人行、民政、卫健、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领导挂帅统筹协调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行等部门要在政策制定、信息共享、业务衔接、征缴核算、特殊缴费等方面加强配合,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做好业务保障和技术支撑,强化信息系统保障能力,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三、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管理制度;做好城乡居民“两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社保费会统核算、税库银对账等工作;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参与城乡居民“两险”预算制定、征收政策制定和调整;配合开展城乡居民“两险”扩面参保工作;商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确定国库经收处业务办理具体事宜。


  (二)人社、医疗保障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政策;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登记,负责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负责退费业务的办理;负责社保基金会统核算;负责城乡居民“两险”扩面参保。


  (三)财政部门职责。对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乡居民“两险”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金额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


  (四)人行部门职责。负责城乡居民“两险”业务接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在系统中做好城乡居民“两险”预算科目和级次的维护;指导国库经收处开设待报解账户,监督待报解账户资金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退费业务,做好税库银对账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目的、意义、保障作用、缴费标准、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三)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推动城乡居民“两险”征缴进程中,要结合各自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既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工作实际,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到规范有序,大胆创新,强力推进。


  (四)强化考核,严肃问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不断创新监督模式,依纪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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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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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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