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发[2018]5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黔税发[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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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简政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简政减税降负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减税降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王军局长重要批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贯彻落实《通知》的工作措施和办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不拖不延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政策红利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减税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提醒和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加强政策效应跟踪分析,及时查找和改进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


  三、扎实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确保个税改革红利及时惠及纳税人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安排,切实做好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密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采取分级分类、内外结合的方式,迅速组织开展好全省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提升信息技术支撑,做好自然人电子征管数据从金三系统向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迁移,确保落实新税法的各项资源配置及时到位,各项配套措施有效落地,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同时,要紧扣纳税人诉求,回应纳税人关切,化解纳税人疑虑,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确保改革成果由纳税人所享,改革成效获纳税人点赞。


  四、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推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要求,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坚持稳字当头,积极稳妥做好资料移交、系统对接等工作,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优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缴费服务资源配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五、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确保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及税务总局新推出的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条措施”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着力简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抓紧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


  六、组织开展全覆盖的专项督查,确保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全面落实落地


  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简政减税降负各项工作,税务总局近期将围绕落实各项减税政策、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保费征管、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工作开展督导督查,省局也将同步对下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深查透、即查即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规严肃问责,切实做到真督真查、真究真问、真促真改,确保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在我省税务系统全面落实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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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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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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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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