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4]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06-02
文号:国税函[1994]27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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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03号,本文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税款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按照所附报表的格式统一印制下发,从今年第二季度起正式上报。 

二、各地在税务机构分设后,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报送税源报表。 

三、报送报表时,要附有简要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大户发生变化影响税额较大的,亦应加以说明。 

希望各地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保证报表数据完整准报送及时。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属于本表填报范围。 

二、资料来源 

本汇总表按照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统计编报。 

三、编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分为年、季报两种,均按同一格式统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第一、二、三季度报表均按截止本季末的累计数填列;第四季度用年报代替,按年未累计数填列。 

(二)报送时间: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报出。 

(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为一式7份,分为1张汇总表和6张附表,即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企业分别编表,无论年(季)扣均需报送一张汇总表及6张附表,附表应注明企业性质。 

四、指标说明 

(一)关于栏次统计范围 

1.工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工业企业。 

2.商品流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酌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内资商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仓储、图书发行等企业。 

3.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铁路、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机场、海河港口、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 

4.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5.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 

6.金融保险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内资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7、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以及以总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 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各国内公可驻外机构,以及上述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8.邮电通信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邮电通信企业。 

9.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 

10.农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农业企业,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 

(二)关于项目口径说咀 

1.“企业总户数”:指“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之和。 

2.“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包括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等。 

3.“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或商品(不包括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填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营业收入等,其他企业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统计。 

4.“销售成本及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5、“利润总额”: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损益表的“利润总额”数字填写; 

6.“税收调整净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调整内容计算填列。 

7.“弥补亏损额”:指企业经批准当年实际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8.“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指按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的利润额。如技术转让、治理“三废”等。 

9.“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统计填列。 

10.“应缴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数额填列(包括联营、境外投资分得利润和股息;红利收入按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 

11.“减、免所得税额”:指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减征、免征所得税数额,例如对校办工厂、福利企业、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数额。 

12.“年初未缴所得税”:指上年12月末未缴的所得税额。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同时在编表中说明。 

13、“实际上缴所得税”:按企业实际交库数字填列。 

14.“年末未缴所得税额”:按企业年末实际欠缴数填列。 

15.“实际负担率”:指应缴所得税额占利润总额的比率。 

项 目行’合 计本 年 比上午工业商品运输施工房地产开旅游饮食金融保险对外经济邮电通信电影新闻农业其 

次累计数同 期增减额企业流通企业企业发企业服务企业企业合作企业企业出版企业企业他 

一、企业总户数1

二、盈利企业户数2

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3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4

销售成本及费用5

利润总额6

税收调整净额7

其中:弥补亏损额8

其他减免税利润额9

应纳税所得额10

应缴所得税11

减免所得税额12

年初未缴所得税13

实际上缴所得税14

行合 计工商品.运施工房旅游金融对外邮电电影农 

项 目次本 年累计数比上午同 期增减额业企业流通企业输企业地产发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保险企业经济合作企业通信企业新闻出版企业业企业 

年未缴所得税15

实际负担率16

税后利润17

三、亏损企业户数18

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敷19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20

亏损总额2l

补充资料:查补净增(减)所得额22

查补净增(减)所得税额23

行合 计工商品.运施工房旅游金融对外邮电电影农其 项 目次本 年累计数比上午同 期增减额业企业流通企业输企业地产开发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保险企业经济合作企业通信企业新闻出版企业 业企业他 

年未缴所得税15

实际负担率16

税后利润17

三、亏损企业户数18

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敷19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20

亏损总额2l

补充资料:查补净增(减)所得 额22

查补净增(减)所得税额23

16.“税后利润”: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缴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不包括其他单项留利。 

17.“亏损企业户数”:指本年度实际发生亏损的企业户数。 

18.“亏损总额”:指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不包括用本期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数。 

19.“查补净增(减)所得额”:指税务部门实际检查数额,年终以汇算清缴查核数填列。 

20.“查补净增(减)所得税”:口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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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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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