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18]27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17
文号:琼府办函[2018]2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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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对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通过减环节、缩时限、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指工作日,下同)。其中,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办理不超过3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天,新办企业首次申领普通发票时间不超过1天。立足于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企业开办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我省企业开办便利度。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加快推进全省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与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省“一张审批网”对接工作,依托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二)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扩大名称自主申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广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努力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实现经营范围标准化,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3天以内。


  (三)提高刻制公章效率。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到公章刻制备案平台。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压缩申领普通发票时间。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压缩发票申领时间,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普通发票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专用发票申领时间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五)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全省各级社保部门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市县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工信部门负责建设完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撑全省“一张审批网”和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进驻办事大厅部门规划办事大厅的标准化建设。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省政务服务部门作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合理确定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企业数量的最低比例,通过调整优化人员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窗口服务力量,保障改革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三)落实考核制度。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程的跟踪督查,通过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中时限、服务、费用等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营商环境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展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做法、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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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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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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