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0]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琼府办[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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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省旅游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援企稳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旅游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旅游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二、延长办理社保业务期限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相关企业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旅游企业,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三、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旅游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地方政府鼓励业主(房东)为旅游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四、降低运营成本


  对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宾馆酒店的有线电视收费按50%收取,宾馆酒店的IPTV业务费用可缓缴,缓缴期间实行免停机处理。暂时全额返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日常运转,要求相应旅行社于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水务厅、海南电网公司、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五、减免、延期缴纳相关税费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六、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续贷、展期视同新增),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旅游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旅游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展期或续贷。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银行机构)


  本措施所指旅游企业系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5类企业。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扶持旅游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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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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