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6]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桂地税发[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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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广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推动广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桂政办发[2016]7号)的要求,推动实施自治区三大攻坚战,推进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现对我区地税系统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把《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推动广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作为服务和稳定当前经济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明确任务目标,务实创新,真抓实干,切实为广西企业发展作好服务工作。


  二、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精准识别、精准管理、精准扶持、精准考核”四个精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房地产去库存税收政策。

  (一)落实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6.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落实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的税收政策

  1.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

  2.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3.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车库在出售前,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5.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6.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7.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8.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三个月。


  (三)落实相关支持改善住房的税收政策

  1.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要求:

  (1)对个人购买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3.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积极推动征管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一)对广西地方税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进行简化。即:纳税人可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网上申报方式”)。


  (二)对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统一由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对备案资料进行保管,该公司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各级分支机构可持该公司主管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免税险种备案资料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备案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他保险公司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时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继续实施免收及取消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政策。


  四、积极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办税办事质效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办理有关涉税手续提供便利。

  (一)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综合运用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专家点评等方式,利用地税网站、微博、微信和传统媒体等渠道,将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宣传到位。


  (二)推进“互联网+纳税服务”建设。依托“金三”系统,以便民办税、减轻负担为目标,整合完善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系统等功能,加快建设网上办税平台、移动智能办税平台,实现宣传及纳税服务从“桌上”到“掌上”的转变。


  (三)继续推进多元化办税服务,推行以6大类121项涉税事项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承诺工作制度,推广和完善同城通办、网上办税、免填单、一机双屏、自助办税等办税方式,开通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办理涉税事项的绿色通道,并提供免费复印服务。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四)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台账管理,以数据为引导,确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建立督促检查长效机制,切实让各级地税机关履行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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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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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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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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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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