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广西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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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现将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且未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此类“特殊情况”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


(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先到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凭地税机关在发票领购薄注明“已完成发票缴销”字样,办理发票领取事宜。


(二)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且未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或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


(三)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且已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一律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或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


(四)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属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如需在2016年6月30日后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为避免出现发票使用衔接问题,请提前20个工作日携地税发票票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等到国税机关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备案相关手续。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


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在规定使用期内已开具的地税有奖发票,可按原公布兑奖方式进行兑奖。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全面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机关一律停止印制和发放发票。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发票衔接管理工作,保障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的平稳过渡,故发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规范纳税人领用发票行为。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执行依据


本公告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发票使用相关内容要求,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相关规定,制定公告具体内容。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发票使用期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地税机关营改增后一律停止印制和发放发票,纳税人停止向地税机关领取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的,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发票衔接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为避免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出现问题,持有地税机关发票的纳税人,应尽快前往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发票查验及缴销。


(三)有奖发票后续处理


明确在规定使用期内已开具的地税有奖发票可按原公布兑奖方式进行兑奖。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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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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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