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7]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发文时间:2017-11-21
文号:桂财税[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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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条款修改一、将原文件中“地方税务局”变更为“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三、将原文件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根据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减免、缓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

 

  (四)《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

 

  二、政策执行口径

 

  (一)2016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

 

  (二)2016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政策举例说明:1.某企业2015年1月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免缴不足月份数=36个月-12个月=24个月;2.某企业2015年7月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免缴不足月份数=36个月-6个月=30个月。)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停产超过6个月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的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交当年残保金。停产超过6个月是指企业年度内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缓缴当年残保金。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是指企业年度内半停产或停产累计不超过6个月(不含因季节性生产而造成半停产或停产的企业)。

 

  三、提交资料

 

  (一)企业申请残保金减免需提交《纳税人减免税(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半停产或停产、年度亏损等而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减免、缓缴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或缓缴的项目、理由、依据、所属期限、金额等)和以下有关资料: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的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企业财产损失证据、保险公司理赔资料、其它能够说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资料);

 

  2.停产超过6个月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资料、其它能够说明具体情况的资料)。

 

  四、审核流程

 

  (一)符合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减免。

 

  (二)企业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半停产或停产、年度亏损等而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的,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或缓缴的书面决定。不予减免或缓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事项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资料进行审核,但并不因此而改变申请单位的相关责任,申请单位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企业在享受残保金减免或缓缴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减免或缓缴政策规定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的减免或缓缴重新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三)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残保金减免优惠但未享受而多缴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残保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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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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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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