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欠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函
发文时间:1998-10-20
文号:财税[1998]1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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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三资企业)反映强烈,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尤其是补征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阻力较大。最近,香港的安达信公司代表香港广告商会致函项怀诚同志,对广告行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提出意见,要求撤回或暂缓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或降低费率;或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广告客户负担;或取消追征1997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对企业因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增加的负担予以返还。

  对于三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认同。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不论内外资企业,都应无条件地执行。由于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7日才正式出台,下达到企业基本上是1997年年底。现在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已经产生,所得税也已汇算清缴,若追征1997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和各地税务部门在财务会计上都不易操作。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意见:

  一、三资企业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决定,不存在撤回或缓征或降低费率的问题。

  二、在今年年底以前,对三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按政策规定可以返还。但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不属于此项返还政策的范围,因此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后增加的负担不能退还。

  三、鉴于因文件下发较晚,1997年三资企业缴纳人大都没有执行,补交难度很大。建议不再追征其199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8年1月1日起无论内外资企业一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地地税部门要保证此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如你办无不同意见,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通知各地地方税务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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