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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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停用1年(含)以上的房产、土地,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数据信息)。


  本条所称停产(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业)的情形。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总收入10%(含)以上。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应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7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条所称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1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的。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超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收入总额×100%


  2.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连续3年亏损额/∑连续3年总收入×100%


  本条所称连续3年是指从申报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算起连续3年。


  本条所称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亏损额和资产总额,均以企业按国家各项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第四条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用地的不予减免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税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


  (三)证明纳税人困难的受灾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纳税人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的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八条 减免税受理和核准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可以采用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审核,作出核准决定或上报意见。


  (三)对纳税人符合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


  (四)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减免税核准实行由市、县级税务局分级核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核准;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局核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减免税,不得越权核准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十三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管理事项(《办法》第二条)。


  (二)明确申请困难减免条件、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纳税人的资格、申请报送的材料、申请时限等相关内容(《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明确税务机关核准困难减免税受理和核准的流程,核准的权限以及后续管理的要求(《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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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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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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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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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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