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投资[2016]188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12
文号:湘商投资[2016]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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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称“特别管理措施”)、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称“《办法》”)。根据《修法决定》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修法决定》是我国在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修法决定》的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修法决定》,以“外资管理无小事”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工作。


  二、统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一)备案机构


  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备案原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根据需要,可对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1. 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备案。


  2. 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由企业注册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备案(本次变更发生备案机构权限调整的适用),完成变更备案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3. 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审批改备案管理工作受到广泛认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落实良好后,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进一步下放备案管理权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称“《目录》”)鼓励类项目的,按照《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予以备案;属于《目录》允许类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备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备案。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时,备案机构应当在其备案回执所载“经营范围”栏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三、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1. 各备案机构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各种媒介,对《修法决定》、《办法》、特别管理措施等外商投资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加强指导和服务,引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识别外资准入的不同管理要求和备案流程,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2.各备案机构要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便利化水平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回复工商等部门的意见征询,确保在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商登记等环节的顺畅衔接。


  3. 结合备案管理的新方式、新要求,进一步创新思路,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路径和措施,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对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 检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5. 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办法》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或涉及应审批未审批、应备案未备案,以及涉及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事项,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 各备案机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1]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刻制“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专用章”,备案机构名称印章正式启用后,需将印模报送省厅备案。


  各级备案机构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省商务厅(投资管理处)。


  附件: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2. 湖南省外商投资备案机构名录


  湖南省商务厅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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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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