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18]4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问症于企 问需于企 问税于企”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湘国税函[2018]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0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征纳理解,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联合开展“问症于企、问需于企、问税于企”活动(以下简称“三问”活动)。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三问”活动,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规范税收执法、政风行风建设、营商环境举措以及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服务措施,实现政策服务更精准、信息服务更及时、纳税服务更贴心,构建新型税企关系,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活动内容


  (一)继续开展“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以市州为单位,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等内容。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开放窗口,安排业务骨干负责接待,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邀请青少年学生代表到办税服务厅体验办税服务,现场讲解办税流程,亲身体验电子办税带来的便利和优势,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增强青少年税收体验。


  (二)开展“万千百”走访活动。组织走访万户以上纳税人、千名以上法人代表、百家以上社会组织,定期召开税收营商环境专题咨询会,及时宣传、反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和意见。内容包括: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享受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过程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两会提案议案。主动与地方人大、政协对接,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2018年“两会”上涉及税收工作的提案议案。


  (三)开展“创响三湘税励园区”(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开展“双创”税收政策集中宣讲,主要内容包括播放《春满三湘——湖南税务系统服务全省科技创新纪实》宣传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现场发放省、市、县纳税服务卡和需求征集表等。


  三、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2日)。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国地税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事项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扎实推进“三问”活动有效开展。


  (二)宣传走访(4月2日至4月30日)。各地因地制宜进行集中宣传走访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一是“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各级税务机关于4月12日集中开展。其中纳税人体验活动由纳税服部门负责,设咨询开放窗口由所得税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办税体验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二是走访活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成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调研走访组,深入企业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走访对象包括纳税人、法定代表和社会组织,原则上企业类纳税人走访面达到80%以上,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走访面不低于30%。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三是政策宣讲,各市州局选取一个重点园区在4月2日启动“创响三湘税励园区”活动,所有园区在4月6日前分期分批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政策集中宣讲。


  在宣传、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调查问卷》(附件1)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三)整改落实(5月1日至5月20日)。将走访、座谈、调查问卷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提交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完成时限。汇总填写《调查问卷统计汇总表》(附件2)。


  (四)总结提高(5月21日至5月31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州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各市州局专题报告应于5月31日前报送。


  国税上报路径:爱数/湖南省国税全省共享/纳税服务处/“三问”活动总结报告。地税上报路径:内网云盘/locate/纳税服务处/2018年/“三问”活动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三问”活动,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活动开展,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和加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三问”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不断充实完善服务内容,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活动健康开展,确保活动取得更大更好的效应。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单位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导致误解。各市州局要加强对“三问”活动的督导工作,省局将通过上门调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对工作敷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需求问卷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